昌江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拒执罪 一“老赖”获刑

发布时间: 2018-05-31 17:55:59

近日,昌江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被告人因规避执行而构成拒执罪的案件。该院邀请了昌江县政法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旁听,并邀请海南省电视台“说法栏目”、昌江县电视台等媒体采访报道,弘扬了社会正能量。

经该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20日,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霞民三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被告郑某对原告广东粤海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海公司)货款1258336元负连带清偿责任,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郑某未履行支付义务。

2013年8月6日,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因被告人郑某财产在昌江,委托昌江法院执行。2013年8月23日,昌江法院立案执行,并向郑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郑某仍未履行。2013年10月10日,昌江法院组织粤海公司与郑某协商,双方签署《和解协议书》,但郑某在履行6万元后,未履行所欠余款;2014年5月4日,昌江法院再次组织粤海公司和被告人郑某协商,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协议当日付清10万元,所欠余款分批分期支付,于2016年5月30日付清,郑某提供其一辆长城哈弗H6越野车及虾塘作为担保。但郑某协商后支付10万元外,所欠余款692824.3元(昌江县法院划扣银行存款和代位执行共计34511.7元、被告郑某支付319250元、粤海公司减除折扣款51750元,合计405511.7元已支付)至案发前未履行。

在执行还款期间,郑某让罗某把支付给其的虾塘租金和押金共计13万元,汇入其妻子邹某的银行账户;郑某将其位于昌江县昌化镇昌盛东路的宅基地使用权转移至其母亲陶某名下;郑某将向昌江法院提供担保的越野车过户转让给陈某;郑某收取陈某某归还的钱款未报告和用于还款;在接到昌江法院的财产报告令后,郑某未如实申报财产;昌江法院多次电话联系郑某,被拒绝接听,上述行为致使判决难以执行。

该院经研究,认为郑某规避执行的行为已经涉嫌拒执罪,决定将案件材料及相关证据一并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移送2017年3月21日,郑某在海南铁路棋子湾站被抓获;2017年4月6日,郑某母亲陶某代郑某向粤海公司支付60万元钱款,粤海公司免除余下货款及利息,对郑某表示谅解。

该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而拒不执行,采用隐匿、转移及转让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和外出隐匿等方式,逃避法院的执行,致使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已经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在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对郑某从轻处罚。综上,该院当庭宣判,判处郑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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