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法院:法律之剑显震慑 强制措施治老赖

发布时间: 2018-04-09 16:51:56

刘光明诉张某某人身损害纠纷一案,经广汉法院审理于2015年3月22日判决结案。判决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7836.5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刘光明遂于2017年4月向广汉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收案后,承办人立即展开了执行工作,但是被执行人张某某抵触情绪非常强烈,一直不配合广汉法院的执行工作。承办人对其做了大量思想工作,但是他一直都听不进去,多次表示“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对承办人开展执行工作相当不利,为了尽快执行,避免矛盾扩大,随后承办人找到了松林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配合广汉法院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及家人做了长时间的耐心细致的工作,讲法律、摆道理,但被执行人仍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但是承办人一直没有放弃,2018年3月12日下午,承办人请示领导后与法警一道再次找到松林镇司法所的同志一起到了被执行人家中,要求其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点也不配合,还出言不逊,态度恶劣,并扬言不会赔一分钱,于是承办人讨论到要对其进行拘留,把这个决定告诉给被执行人及家人后,说明采取拘留措施十五日后,同样要支付应当履行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看到承办人义正辞严的态度和两名手执手铐眼神坚决的法警,觉得自己可能拖不下去了,终于愿意履行其应负的全部给付义务,并于当日以现金方式把钱交到了申请人刘光明手中,至此,又成功执结一起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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