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彩铃”让赔偿“骨头案”立刻执结

发布时间: 2018-12-12 16:53:06

“法官您好,老余已经多次催促我了,现在我已把赔偿款全部汇到贵院的案款专用账号上,请您赶紧把他的失信彩铃取消吧,这样对做生意的人影响不好……”近日,一名销声匿迹多年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被执行人邹某主动现身,通过银行转账将其与该案另一被执行人余某共同承担的交通事故赔偿金人民币103,652.21元全部汇入广东省江门鹤山法院的案款专用账户,这全归功于“失信彩铃”的“神奇功效”,让失信被执行人“事迹”曝光于熟人圈,“老赖”不敢再赖。

早在13年前,2005年6月9日,梁某驾驶套牌轻型货车由鹤山市址山镇往共和镇方向行驶,行至共和新民路段左转弯进入小路时,妨碍了由对面方向正常行驶的江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导致江某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往左侧车道避让时与邹某驾驶的微型货车(车主为余某)发生碰撞,造成江某受伤、摩托车、微型货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同年6月,鹤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江某与梁某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邹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其间,年仅32岁的江某因该事故胸椎骨折导致截瘫,只能卧床且大小便失禁,日常生活不能自理。2006年5月,江某经伤残鉴定评定为一级伤残。

2007年11月,鹤山法院对该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执行人梁某赔偿江某各项损失合计179,920.36元;被执行人邹某赔偿江某各项损失合计109,752.21元,被执行人余某负连带清偿责任;梁某与邹某对上述赔偿款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某财产保险公司对邹某赔偿部分在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四名被执行人均没有履行赔偿义务,江某遂向鹤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2008年7月,涉案的被执行人某财产保险公司向江某付清了50,000元赔偿款;执行法官通过银行扣划、扣押车辆、拘留、限制高消费等高压措施也敦促梁某分期履行了179,920.36元的赔偿义务。

另外两名被执行人邹某、余某均为福建人,判决生效后便没了踪迹。承办法官委托被执行人邹某、余某所在地行政机关协助调查相关信息,但一直没有收到回复;除在查控系统上依法扣划了余某银行存款6100元外,再没有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令执行法官懊恼的是,邹某提供的身份证件在相关查询系统中均显示为“无效身份证号”,因无法找到两名被执行人,执行工作陷入了死胡同。

近日,该“骨头案”迎来新转机,失信彩铃功不可没。今年11月以来,为攻坚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战役,鹤山法院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方面创新举措,在江门中院主导下,联合通信运营公司推出“失信彩铃”。新招一出,该院立即对原来被列入“黑名单”的被执行人手机号码逐一查询,并将查到的电话号码提供给通信运营公司。被执行人余某首当其冲成为首批被“赠送”失信彩铃的被执行人,作为生意人的他生活工作诸多不便,马上找到其同乡兼好友邹某,催促其尽快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以摆脱“失信彩铃”带来的困扰。

于是邹某主动联系了该案承办法官,解释说其身份证不知何时“被注销”了,没有收到相关执行文书,现要求履行赔偿义务,并分两次把案款103,652.21元汇入鹤山法院案款专用账户内。事后,邹某致电承办法官,一再叮嘱要赶紧解除对其好友余某设置的失信专属彩铃。至此,该起陈年“骨头案”圆满划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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