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19-01-18 16:45:03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规范法律服务行业管理,引导法律服务从业人员诚信规范执业,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选择权,根据中、省、市相关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郴州市实际,建立郴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守信“红名单”范围包括: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因执业规范、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县级以上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表彰、奖励,无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记录,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信用记录良好。

失信“黑名单”范围包括: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和年度考核(年检)不合格等失信行为的相关信息。

市法律援助中心一般在法律服务人员受到表彰、奖励、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和年度考核(年检)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对照有关规定,提出“红黑名单”拟定名单,并报业务分管领导审核认定后,及时报市局政治部。

二、“红黑名单”的发布

(一)发布形式。市局办公室收到市局政治部报送的“红黑名单”后,应按照市信用办的要求,及时将信用信息上传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在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方便群众查询。

(二)发布内容。“红黑名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姓名、执业证号、所属执业机构名称、所属执业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布时间、发布期限等信息。

守信“红名单”还应包括受到表彰奖励的时间、公文文号、授予部门的名称、荣誉称号、奖励事项等信息。

失信“黑名单”还应包括实施处罚、处分的机关、协会,处罚处分名称、处罚处分文号、处罚处分事由、处罚处分依据、处罚处分时间、处罚处分结果等信息。

(三)发布期限。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红黑名单”信息的公布期限为受到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生效之日起及年度考核(年检)结果公布之日起1年。公布期限届满后,“红黑名单”信息转入后台数据库及内部管理平台集中管理,长期保存。

三、激励应用

(一)对公布期限内列入守信“红名单”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一般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

1、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评先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

2、在市司法局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在公布期限内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一般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惩戒:

1、依法依规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本系统、本行业的评先评优活动;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三)“红黑名单”期限届满后,不再作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四、异议处理

(一)自主调整。“红黑名单”认定依据被撤销、变更的,市法律援助中心应通知市局办公室及时在市公共信用管理平台上删除、变更相关信息。

(二)异议处理。法律服务从业人员认为市法援中心公开的“红黑名单”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不当公开,或者超过公开期限仍未删除、变更的,可以向市司法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核。

经市法律援助中心核查,发现确有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及时报市局政治部并通知市局办公室在市公共信用管理平台上予以删除、增加或变更信用信息,同时及时调整激励惩戒措施,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经市法律援助中心核查,信用信息准确无误的,不予以变更,同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核查结果和相关救济渠道。

五、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加大信用宣传力度,积极开展正面导向激励教育和负面典型警示教育,引导法律服务从业人员规范诚信执业,牢固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

(二)要严格执行 “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和退出等操作规定,确保信用信息准确、及时、完整,确保信用信息公开、透明。在开展政府采购、评先评优、定期检查时,要注重“红黑名单”的应用,准确实施相应的奖惩措施,建立起“守信得益”、“失信受限”长效机制。

(三)要加大信用建设,特别是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和“红黑名单”奖惩应用的宣传,树立业内权威,提高社会影响力。同时,要帮助群众掌握信用信息查询的方法、途径,方便群众及时了解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使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郴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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