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钦南区粮食局信用“红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2-11 16:38:22

各股室、二层单位:

根据《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南区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钦南政办[2018]63号)文件要求,现制定《钦南区粮食局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南区粮食局

2018年11月12日

钦南区粮食局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对粮食相对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促使落实相对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提升粮食行政执法公信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南区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钦南政办〔2018〕63号)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对粮食相对人有关粮食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奖惩管理。

第三条 钦南区粮食局负责做好粮食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奖惩的管理工作。

钦南区粮食局负责做好粮食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奖惩的组织协调、统筹指导工作;负责在本部门网站依法依规通报发布粮食信用“红黑名单”情况,并将本行业“红黑名单”发布内容及时报区信用办对外发布。

第四条 红名单发布标准

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认定为粮食守信行为。经审核、公示后,可列入粮食守信“红名单”对外发布:

(一)没有粮食违法行为记录;

(二)作为粮食活动的先进典型,受到社会各界认同、广泛宣传的。

1.获得区级以上粮食工作方面的表彰、荣誉称号的;

2.被评为区粮食示范单位和个人的;

3.积极参与粮食建设,被钦州日报、电视、广播电台等煤体广泛宣传的;

4.其他可以认定的荣誉记录。

第五条 黑名单发布标准

违反粮食法律、法规等规定,经认定为粮食失信行为的,可列入粮食失信“黑名单”对外发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认定为粮食失信行为:

(一)违反粮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粮食管理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并经依法催告,催告期满后仍拒不履行,且没有正当理由的;

(二)违反粮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一年内被实施行政处罚三次(含)以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六条 粮食信用“红黑名单”发布程序

粮食诚信评价工作遵照客观、全面、公正、公开的原则,粮食信用“红黑名单”发布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收集。钦南区粮食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收集粮食相对人的粮食信用信息,并对粮食相对人的粮食信用信息建立档案。

(二)审核。钦南区粮食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粮食信用情况进行核查,确定粮食信用“红黑名单”。

(三)公示。通过钦南门户网网站向社会公示拟评定的粮食信用“红黑名单”,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期间,列入“红名单”的粮食相对人被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该相对人的“红名单”发布资格;对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粮食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粮食主管部门应当采纳,并及时改正“黑名单”。

(四)发布。经公示期满没有发现异议的,由粮食管理主管部门报市粮食主管部门在市粮食主管部门网站依法发布,并将本行业“红黑名单”发布内容及时报区信用办对外发布。

第七条 被列入粮食失信“黑名单”的粮食相对人针对粮食失信行为采取了改正措施、履行了法律义务、自改正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出现违法行为的,可向区粮食局申请修复信用记录。区粮食局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信用记录修复申请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区粮食局应当采纳,并及时改正“黑名单”。

第八条 对列入粮食守信“红名单”对外发布的粮食相对人,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和我区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二)除投诉举报和专项执法检查外,免予日常巡查检查;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九条 对列入粮食失信“黑名单”对外发布的粮食相对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依法加强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1.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的频次;

2.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3.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4.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二)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1.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

2.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三)加强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1.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2.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破坏城市环境、侵害公共利益等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条 形成互联互通互动的联动机制,对经公开发布的所有粮食信用“红黑名单”的粮食相对人,综合运用行政性、市场性、社会性等奖惩手段,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不诚信、不守法行为“广而告之”,对失信者进行惩罚,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对列入守信“红名单”的企业和个人树立“金字招牌”,联合实施守信激励,使守信者受到推崇,处处受益。

第十一条 粮食工作人员故意或者因过失,在粮食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工作中,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粮食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区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8年1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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